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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老闆鹹豬手,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3 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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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老闆鹹豬手,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3 月徒刑! 【事件】96/7/17中國時報C4版報載,北縣某瓦斯行老闆於去年婦女節,對女會計伸出鹹豬手扯下她的胸罩亂摸,女會計師反制,自行 裝設針孔攝影機蒐証,拍下色狼老闆伸出鹹豬手的醜露嘴臉,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3月徒刑。 【問題】性騷擾防治法要件為何? 答: 1、性騷擾防治法,係針對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所為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的猥褻罪,則以刑法加以論處。 2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本件對於行為人有上述行為可以此條加以處罰。 3、性騷擾防治法,提供參考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 之督導事項。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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